淄博高新区:加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米乐平台
鲁网7月5日讯(记者 庄家丽 通讯员 曹梅)7月5日,《淄博高新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新闻发布会召开,邀请了淄博市高新区审计监督中心党组成员、副主任田静,审计监督中心政府投资审计科科长曹梅,审计监督中心政府投资审计科副科长郭霏介绍了《淄博高新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的有关问题。
审计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审计监督中心在淄高新管发〔2017〕4号文《淄博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淄博高新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基础上,修订完善了《淄博高新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包括总则、审计内容、审计程序、法律责任、附则五个章节,共计三十一条。
在总则方面,界定了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定义,审计部门进行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时依法行使哪些职权,以及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计划的研究制定。
在审计内容方面,明确了公共投资建设项目重点审计内容,对淄博高新区辖区内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在审计程序方面,明确了审计通知书下发、审计实施阶段、审计报告阶段的时限及操作流程,审计部门应建立健全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实行分级质量控制,作出恰当的审计结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在法律责任方面,明确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项目管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公共投资建设项目中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具体处理依据和处罚方式,同时明确规定了审计人员(包含外聘人员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具体处理依据和处罚方式。
在附则方面,明确了本《办法》施行时间及有效期。自2024年4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淄高新管发〔2017〕4号文《淄博高新区管委员会关于印发<淄博高新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办法》进一步明确,除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外,将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特殊国有资源和优惠政策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涉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也纳入审计监督范围,加大对建设程序、政策执行、项目管理、投资效益等方面的审计监督力度。
《办法》的实施,为淄博高新区审计监督中心依法全面履行投资审计监督职责,更好发挥投资审计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促进有效投资和稳增长、防风险方面奠定了制度基础。将进一步推动淄博高新区公共投资项目的规范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为促进高新区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